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02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玉溪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周金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