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发彩钢板有限公司

安徽鸿发彩钢板有限公司与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鸿发彩钢板有限公司与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31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8民终字第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董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鸿发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田干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光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鸿发彩钢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4元,减半收取2527元,由上诉人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再松
审 判 员  陈澜竞
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