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7391号
原告:济南大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68号明泉春晓二期C地块公建1单元1605室。
法定代表人:尹艳波,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翟永山,总经理。
原告济南大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大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大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5元由济南大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焱
人 民 陪 审 员 王俊辉
人 民 陪 审 员 王亚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翟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