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大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4财保20号
申请人:济南大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68号名泉春晓二期工程C地块公建1单元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746566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11852972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济南大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316121.07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7月10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大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316121.07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101元,由申请人济南大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