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康富英格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102民初753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姐夫),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康富英格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康富英格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刘某某、被告济南康富英格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罗琳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周某某,被告刘某某、康富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尹某某,被告人寿保险济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6日上午9点26分,刘某某驾驶鲁A号车由华阳路大地锐城小区地下B3停车场行驶至B2停车场时与施工脚手架相撞,造成正在架上施工的***坠落受伤,架子、车辆损坏。济南交警支队历城大队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书,但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刘某某驾车撞脚手架的事实。判令赔偿医疗费443571.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0元、营养费44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760元、轮流护理人员住宿费14785元、交通费1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529516.27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山东省立医院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单据、山东建联药盛嘉中药有限公司外购件处方药单据、小腿矫形器发票、购买轮椅发票、住宿费发票、临时租赁协议等作为证据。
被告刘某某、康富公司辩称,原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提起诉讼或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从本案情况看,起诉时原告***处于昏迷状态,可以确定本次诉讼是鞠广卉(系***妻子)认为自己是法定代理人的情形下以原告***名义起诉并委托律师,起诉状签字及代理人委托书均是鞠广卉所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次诉讼应当依法予以驳回。若原告***伤情无法表达起诉的意愿,应当进行民事行为的鉴定,并向法院申请,鞠广卉才有资格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被告刘某某在2015年11月16日由地下停车场的B3处口驶入B3道-B2道通道与脚手架接触,当时并未看到原告从脚手架上掉下,刘某某是在下车检查车辆时看到脚手架旁边坐着原告,拨打120和110,并不能证实是被告碰到脚手架致使原告坠落受伤。刘某某属于正常行驶,地下车库的通道本来就是为车辆通行设置,原告不应当在此施工,脚手架上不应当站人,即便站人施工需要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如果施工应当隔离施工区并进行警示,作为原告的雇主,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本次事故中都应当承担责任。一二被告没有任何的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鲁A号车车主是被告康富公司,该车在被告人寿保险济南支公司处投保。我方到交警队查阅了该事故的所有卷宗,没有一个证据证明是被告刘某某撞到脚手架造成原告***坠落受伤。对山东建联药盛嘉中药有限公司外购件处方药单据不予认可,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流护理人员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予认可。
被告刘某某和康富公司提交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告人寿保险济南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鲁A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诉讼费用属于间接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质证意见均同被告刘某某、康富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上午9点26分,刘某某驾驶鲁A号车由华阳路大地锐城小区地下B3停车场行驶至B2停车场时与施工脚手架相撞,造成正在架上施工的***坠落受伤,架子、车辆损坏。济南交警支队历城大队出具事故证明书,载明以上事实,未进行责任划分。
2015年11月16日,原告***先到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9天,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多发骨折等,产生医疗费252213.58元。2016年1月4日,原告***又到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99天,诊断为胸椎骨折等多处骨折,产生医疗费183797.69元。2015年11月19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大队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鲁A号车的制动装置、灯光信号装置、转向装置技术性能进行鉴定,结论为该车前部右侧与脚手架接触,制动装置齐全,制动有效,灯光信号装置齐全,转向装置齐全有效。
另查明,鲁A号车车主为被告康富公司,该车在被告人寿保险济南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险险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济南交警支队历城大队出具事故报警单,证明2015年11月16日11时,有被告刘某某的报警记录:“鲁A号车撞了架子,架子上的人掉了下来,人受伤后去省立医院东院。”2016年4月13日,山东省立医院神经外科入院记录中记载:“患者自入院以来,神志清,精神可。”2016年5月25日,经本院法官罗琳与书记员甄燕鸣在山东省立医院进行询问,原告***对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周某某的诉讼行为进行了追认。
被告刘某某及康富公司辩称本案起诉时原告处于昏迷状态,起诉状及代理人委托书均是原告配偶所签,本次诉讼应依法予以驳回。根据本院调查,原告***已清醒并对两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进行了追认,本院确认两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符合原告***的意愿且真实有效。
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系济南交警支队历城大队委托,本院对其鉴定意见予以确认。根据济南交警历城大队的交通事故证明,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鲁A号车撞到脚手架,是造成原告***坠落受伤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地点在地下停车场,光线较暗,未有证据证明施工方在事发现场进行明显的安全警示、采取稳妥的安全措施,施工方未尽完全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原告***坠落受伤的次要原因。事故车辆鲁A号车车主是被告康富公司,在被告人寿保险济南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被告刘某某对原告***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先由被告人寿保险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保险济南支公司在商业险险额内按80%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刘某某与康富公司按80%比例连带赔偿。
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原告***要求医疗费443571.27元,其中外购7560元处方药无法证明与事故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本院部分支持原告医疗费436011.27元。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0元,住院148天(省立医院住院49天,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99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营养费4440元,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
原告***要求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1760元,有证据相佐,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交通费160元,有证据相佐,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未进行伤残鉴定,尚不清楚伤残级别,待鉴定后另行起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险额内向原告***赔偿剩余医疗费426011.27元的80%即340809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险额内向原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0元的80%即11840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险额内向原告***赔偿营养费1000元的80%即800元;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92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4元,减半收取4547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3638元,被告济南康富英格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原告***负担909元。保全1270费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1016元,被告济南康富英格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原告***负担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甄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