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润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民辖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纪念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原春丽。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荣成市润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建业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荣成市富莱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何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36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交的《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证实,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共同向其借款50万元,原审被告***、荣成市润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为担保人,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纠纷向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具体、明确,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宫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