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82号
原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
法定代表人:徐秀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碧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斌,系公司员工。
被告:绿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侨乡工业园区绿水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宗。
原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绿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天课)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黄婷楠)
代书记员( 梁美 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