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21民初2152号
原告:绿水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512465,住所地青田县。
委托代理人:***、叶妙,系原告职工。
被告:无极县长业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556083024L,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
原告绿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极县长业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绿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绿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