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绿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3民初133号之一
原告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黄金北路3号。
被告绿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侨乡工业园区绿水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绿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60元,由原告四川维珍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