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24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绿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侨乡工业园区绿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林环境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星民营创业园(大星七组)C区5幢103号(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绿水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林环境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1民终153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绿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绿水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