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嵊州市国梁钢管租赁服务部、丰和营造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通知书
(2021)浙0683民初5122号
原告嵊州市国梁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嵊州市国梁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杰
书记员马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