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民初4432号
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990268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266号翠林国际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2051。
法定代表人:捷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晓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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