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3891号
原告: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城南乡石溪村村委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266号翠林国际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原告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均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