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2455号
申请人:佛山市万众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显子岗大坑庄高枕地块48号厂房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EDXH1Q。
法定代表人:洪绍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欣,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东纵路111号愉景东方威尼斯广场写字楼606、607、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72062154。
法定代表人:刘奇。
被告:刘奇,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23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李华林。
申请人佛山市万众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刘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799.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万众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799.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8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万众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