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梅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713号 申请人: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东纵路111号愉景东方威尼斯广场写字楼606、607、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720621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梅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路163号1幢5层B区-2-49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PG3X2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西路“坦田”地段安信物流有限公司二期一座三楼3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M1WN3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飞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路163号1幢5层B区-2-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Q1DT8W。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801房之自编05-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78075163。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梅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佛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飞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梅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佛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飞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8912.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梅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佛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飞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8912.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