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西路“坦田”地段安信物流有限公司二期一座三楼3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M1WN3Q。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东纵路111号愉景东方威尼斯广场写字楼606、607、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7206215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37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签署过任何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也不存在履行《上坤美湖苑项目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原审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认定上诉人实际履行《上坤美湖苑项目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为该合同甲方,存在严重的事实错误,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是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梅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之间施工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海梅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有证据表明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佛山市南海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不宜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