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790号 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东纵路111号愉景东方威尼斯广场写字楼606、607、6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深圳元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宝安大道8208号***A4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朝阳队9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元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