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178号 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东纵路111号愉景东方威尼斯广场写字楼606、607、6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深圳元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宝安大道8208号***A4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朝阳队9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元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2550号,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9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