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178号
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东纵路111号愉景东方威尼斯广场写字楼606、607、6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深圳元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宝安大道8208号***A4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朝阳队9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土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元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2550号,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9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