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6487号之一
原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西邻。
法定代表人: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革,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
法定代表人:曹云超,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北京,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拙政园林公司同日申请司法鉴定。原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36元,减半收取计18618元,由原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翔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人民陪审员 舒高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