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03民初7417号
原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西邻。
法定代表人:魏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青,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革,男,1969年6月5日生,370321196906053010,本单位职工,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
法定代表人:曹云超,职务: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北京,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
原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拙政公司)与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下简称大张村委)、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拙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青、魏文革,被告大张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北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拙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53121.65元(贰佰肆拾伍万叁仟壹佰贰拾壹元陆角伍分);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到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29976元(伍拾贰万玖仟玖佰柒拾陆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承包大张社区大寨路顺延工程、大张村生产道路施工工程、大张社区绿化苗木种植工程等项目的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大张村委辩称,原、被告之间从未因案涉工程签署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承担诉状所述的法律责任,请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拙政公司承包大张社区大寨路顺延工程、大张村生产道路施工工程、大张社区绿化苗木种植工程等项目的施工,由被告大张村委安排工作人员***在其工程签证单签证确认。2021年1月15日,案外人张波为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其2020年在大张村任职期间,原告去大张村催要工程款,因对工程量存在异议,曾经安排工作人员***、山东拙政园林有限公司人员魏文革与审计公司进行对接并对该项目工程量进行实地符合,因种种原因无法出具审计报告而搁置。原告曾就本案纠纷诉至本院,在该次诉讼中,经本院委托山东策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21年1月9日,该公司出具策建价鉴字(2021)第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意见为:1、大张社区苗木绿化种植工程造价1761795.89元,大张社区大寨路顺延工程造价122346.67元,大张社区生产道路施工工程造价550296.46元,工程造价合计2434439.02元;2、大张社区绿化苗木种植工程标的物灭失部分工程造价10032.26元;3、大张社区生产道路施工工程内容有异议部分工程造价8650.37元。此后,原告拙政公司向被告大张村委主张权利未果,诉至本院,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拙政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承办被告大张村委涉案工程,被告大张村委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综合原告提供的签证及由时任基层村民自治组织负责人出具书面说明情况证据,可确定其承包涉案施工项目的事实,故对被告大张村委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曾申请对相关项目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经过现场勘验等对涉案争议内容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过程合法有效,故对该鉴定予以采纳。根据本次鉴定内容,原告为被告大张村委施工的大张社区苗木绿化种植工程、大张社区大寨路顺延工程、大张社区生产道路施工工程造价合计金额为2434439.02元,本院予以采纳;对该鉴定意见确定的已灭失工程标的工程造价及鉴定时被告方有异议的无法核实的工程造价,因无其他证据证明系原告施工,故该部分的工程造价,本院依法不予确认。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大张村委支付相应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涉案施工工程无书面合同,无法对其工程款付款期限、相关违约责任进行确定,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酌定自本次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大张村委支付工程款2434439.02元、逾期利息(以2434439.02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该金额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系被告大张村委相关工作人员,原告要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2434439.02元;
二、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逾期利息(以2434439.02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64元,由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6275元,原告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安国涛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人民陪审员 鹿子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