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60号
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法传刚,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刁海霞,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刁思义,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西邻。
法定代表人:魏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南韩村湖罗路与重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陶建波,经理。
被申请人:魏强,男,1971年2月7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法传刚、刁海霞、刁思义于2021年1月7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魏强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法传刚、刁海霞、刁思义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66705128020200000868-001)提供担保。2020年12月29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法传刚、刁海霞、刁思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魏强的财产在价值100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丽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