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财保4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法传刚,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刁海霞,女,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刁思义,男,汉族,1952年2月1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申请人: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44499394A。

法定代表人:魏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南韩村湖罗路与重山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NA66TXY。

法定代表人:陶建波,经理。

被申请人:魏强,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法传刚、刁海霞、刁思义于2021年1月7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魏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法传刚、刁海霞、刁思义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66705128020200000868-001)提供担保。2020年12月29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法传刚、刁海霞、刁思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拙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魏强的财产在价值10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秀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