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2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执行人: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8499395X,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张北路40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山,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32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8000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12××××4115。
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