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保612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被保全人: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张北路4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8499395X。
法定代表人:张山,经理。
申请保全人***依据本院(2021)鲁032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顺其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保612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被保全人: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张北路4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8499395X。
法定代表人:张山,经理。
申请保全人***依据本院(2021)鲁032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