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新玛钢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1210号
原告:滨州新玛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655号新兴市场二期15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EQ23R20。
法定代表人:万鲁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耿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4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8499395X。
法定代表人:张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德刚、寇新颖,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滨州新玛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联桥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原告滨州新玛钢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新玛钢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5元,案件申请费1313元,由原告滨州新玛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炳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路 巍
书 记 员 牛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