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4民初1489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真理道29号福信大厦201C区。
法定代表人:郝利平。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帆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