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言几又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0241号
原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29号福信大厦201C区。
法定代表人:郝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丽,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言又几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西大街35号1、2、3、4幢。
法定代表人:但捷。
原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言又几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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