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拖瓦肆(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04民初18359号
原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29号福信大厦201C区。
法定代表人:郝利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瑞,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拖瓦肆(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与华坪路交口天拖创意生活园(五区)2号楼1号a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林,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坤腾阳公司)与被告拖瓦肆(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拖瓦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坤腾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拖瓦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坤腾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拖瓦肆公司支付工程款645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6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3日为14416.65元;2.依法判令拖瓦肆公司支付违约金15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由拖瓦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2日,广坤腾阳公司与拖瓦肆公司签订《天拖瓦肆NeoLive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拖瓦肆公司将天津拖瓦肆直营店的创意装饰工程发包给广坤腾阳公司,合同暂定价为120000元,最终按双方现场书面工程量价单核实结算。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本合同标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其它直接经济损失。装修合同签订后,广坤腾阳公司如约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双方据实结算,认定最终结算工程价款为1550000元。然而截至起诉之日,拖瓦肆公司共计向广坤腾阳公司支付工程款905000元,尚欠付工程款645000元。故成讼。
拖瓦肆公司未作答辩。
广坤腾阳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天拖瓦肆NeoLive装修装饰工程合同》、还款协议等证据材料。拖瓦肆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核,广坤腾阳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直接关联,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广坤腾阳公司的当庭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2日,拖瓦肆公司与广坤腾阳公司签订《天拖瓦肆NeoLive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约定:拖瓦肆公司将本合同标的发包给广坤腾阳公司;工程地点天津市南开区融创精彩1956,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装修工程、消费工程、强弱电工程、上下水工程、土建改拆工程、装修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地暖水工程、首层改造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一切创意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广坤腾阳公司包工、包料、包质量……等要求;合同价款暂定总价1200000元整,最终按双方现场书面工程量价单核实结算;工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0历天;付款方式及时间为根据工程进度至工程竣工验收,拖瓦肆公司分批付广坤腾阳公司400000元整。依据结算单,拖瓦肆公司在扣除已付工程款百分之五质保金后剩余工程款分六个月分批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质保金在2021年8月支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坤腾阳公司如约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融创精彩1956的天津拖瓦肆直营店进行装饰装修,于2020年8月20日左右施工完毕,于同年8月26日交付给拖瓦肆公司。拖瓦肆公司陆续向广坤腾阳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双方于2021年1月10日签订《还款协议》,内容为:“鉴于广坤腾阳公司为拖瓦肆公司装修完毕天拖瓦肆音乐现场,拖瓦肆公司已付装修款55万元到广坤腾阳公司账户,拖瓦肆公司尚欠广坤腾阳公司100万元。双方就此达成如下还款计划:拖瓦肆公司在本月内还款85万元,剩余款项在2021年5月10日前还清。”后双方于同年1月26日再次签订《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拖瓦肆公司已经给广坤腾阳公司账户和广坤腾阳公司的实际执行人账户支付装修费60万元,拖瓦肆公司尚欠装修材料及人工费95万元。考虑……,拖瓦肆公司实际执行人与广坤腾阳公司实际执行人制定如下还款计划:1.拖瓦肆公司在2021年1月26日支付100000元整到广坤腾阳公司实际执行人平亚斌账号……。2.拖瓦肆公司在营业期间,自2021年1月27日起每日支付给广坤腾阳公司实际执行人平亚斌20000元整……(停业期间可暂不支付,但中间……),营业期间,支付35个营业日计70万元后停止支付。3.剩余15万元整装修工程款在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到广坤腾阳公司实际执行人。4.在拖瓦肆公司……。”后拖瓦肆公司于当日支付给广坤腾阳公司实际执行人平亚斌工程款100000元,并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同年3月18日支付给广坤腾阳公司实际执行人平亚斌工程款合计165000元。后拖瓦肆公司未在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工程款645000元未支付。
另,因拖瓦肆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拖瓦肆公司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拖瓦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广坤腾阳公司已预付公告费560元。
本院认为,拖瓦肆公司与广坤腾阳公司签订的《天拖瓦肆NeoLive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及2021年1月2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拖瓦肆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案涉合同所涉的装饰装修义务并交付给拖瓦肆公司,但拖瓦肆公司并未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且拖瓦肆公司在签订还款协议后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广坤腾阳公司工程款645000元未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广坤腾阳公司要求拖瓦肆公司支付工程款645000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广坤腾阳公司主张的利息标准和起算时间,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关于广坤腾阳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55000元一节,虽拖瓦肆公司与广坤腾阳公司签订的《天拖瓦肆NeoLive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对违约金作出了约定,但双方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对于拖瓦肆公司逾期付款并未作出约定,且广坤腾阳公司也未提供拖瓦肆公司逾期付款而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广坤腾阳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拖瓦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在本案中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故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拖瓦肆(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5000元及利息(以64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4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拖瓦肆(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家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新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费凭证及上诉状副本一并交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交,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