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913号
原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河东区真理道29号福信大厦201C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7号院3楼。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