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2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久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环镇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29号福信大厦201C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久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1210号民事裁定。原告江苏久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久圣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广坤腾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彬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