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执1997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河南金盛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河南金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3民初16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金盛源建设有限公司101598.2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南娟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