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盛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168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5日,住西峡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7日,住西峡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光营,南阳市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31613090011258。
被告:***,女,汉族,生于1963年3月6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3201110519393。
被告:河南金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建设路摩根中央公园12-2-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30059443J。
法定代表人:唐玲,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豫,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31613161100367。
原告***、***诉被告***、河南金盛源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宪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苏晓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兴伟、人民陪审员雷艳丽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苏晓伟
审 判 员  胡兴伟
人民陪审员  雷艳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