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4041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明,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计722.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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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徐传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凌
书 记 员 聂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