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053号
申请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方林,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