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638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省雄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北海办庙后6号建设仓储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330室。
法定代表人:程庆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泰宏天安广场西写字楼9楼。
代表人:张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雄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弯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