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5396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原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被告:周口市淮阳区水利局,住所地:淮阳区龙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局局长。
被告:周口市淮阳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淮阳区城关回族镇朱家街。
法定代表人:康宏,该局局长。
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颖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0536577N。
负责人:张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市淮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淮阳县城内平等北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0WG5472。
负责人:冯培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阳区西城区创业路南侧丹凤园2号楼2单元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7CJ39G。
负责人:刘卫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周口市淮阳区水利局、周口市淮阳区交通运输局、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市淮阳供电公司、河南恒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培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