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2372号
原告:郭中华,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淮阳区。
原告:郭高伟,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代理人:陈广东,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周口市淮阳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丽.
地址:淮阳区。
被告:周口市淮阳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康宏.
地址:淮阳区。
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0536577N.
地址:周口。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市淮阳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培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0wg5472.
地址:淮阳区。
被告:河南恒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7CJ39G.
地址:淮阳区。
原告郭中华、郭高伟与被告周口市淮阳区水利局、周口市淮阳区交通运输局、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市淮阳供电公司、河南恒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郭中华、郭高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费事宜人员的误工交通费等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月4日下午18时许,原告母亲李正梅在××路××庄路口转弯时掉进淮郑河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周口市淮阳区交通运输局、周口市淮阳区公路管理局对公路疏于管理,河边未采取防护措施,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桥梁承包给被告河南恒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建设,对河上桥梁未安装护栏,致使原告亲属李正梅掉进河中溺水死亡,原告损失被告至今未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经审查原告郭中华、郭高伟起诉状中被告周口市淮阳区水利局、被告周口市淮阳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地址均变更,且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市淮阳供电公司、被告河南恒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联系方式均有变更情况。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中华、郭高伟的起诉。
原告郭中华、郭高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卫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