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破申4号
申请人: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港大道153号。
法定代表人:苏兴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秦,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海源酒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6004000007***。
法定代表人:JOHND.KUHNS,该公司董事长。
经申请人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同意,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7)桂0602执***2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海源酒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诚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海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诚信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以海源公司目前尚有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破产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同意破产审查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诚信公司提出撤回对海源公司的破产审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广西防城港海源酒业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审查申请。
审判长 陈 雁
审判员 宋丞致
审判员 潘云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