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海源酒业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602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大道153号。
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海源酒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JoneD.Kuhns。
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防城港海源酒业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14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海源酒业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海源酒业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海源酒业化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海源酒业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海源酒业化工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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