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沐川县。
法定代表人:牟修芬。
被执行人:沐川县畅爽音乐吧,住所:沐川县。
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1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9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畅爽音乐吧、***给付到期案款91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存款1554.46元,本院已裁定冻结,申请人申请暂不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别克牌轿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未实控,无法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被执行人沐川县畅爽音乐吧无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沐川县畅爽音乐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
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贤平
审 判 员 曾玉虹
审 判 员 张宁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兴国
书 记 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