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财保285号
申请人:**,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申请人:四川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北路17号华山大厦B区8-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名下账号为51×××20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