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9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北路17号华山大厦B区8-15号。
法定代表人:马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兵,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潘杰,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未追加周春林参加诉讼,未对《金堂蜀康医院装饰装修升级改造内部承包协议》关于保证金支付条款的约定进行审查,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2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笛
审 判 员 夏伟
审 判 员 李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成
书 记 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