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673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四川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北路**华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761129。
法定代表人:马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兵,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泽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7日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书》,被告将位于金堂县蜀康医院的装饰装修升级改造工程交由原告全权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7日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共计缴纳保证金60万元,同时组织人员、购置材料、安排设备等准备进场施工。后因甲方与业主之间的原因导致本装饰装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于2020年10月9日退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原告随后多次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证金,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于2020年9月7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有效;二、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7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三、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工程款保证金50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7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万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瀚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9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金堂蜀康医院装饰装修升级改造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范围:金堂蜀康医院内部装饰装修升级改造、强弱电等,不含医疗器械(以实际施工项目工程为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承包,建设地点为: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发生争议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虽然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该管辖协议违反法律有关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施工地点在四川省金堂县,金堂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被告虽已应诉答辩,本院仍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金堂县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利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华敏
书 记 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