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佳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枫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786号 原告:山东佳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市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佳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 山东佳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菏泽市枫******旅田园综合体项目合作协议工程,被告菏泽市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向原告分包部分工程量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菏泽市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壹仟万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打入二被告指定账号3718********壹百万元(100万元),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支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注明项目为:菏泽市枫******旅田园综合体项目合作协议保证金100万元,并承诺如违约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延期偿还期间的利息和相关经济损失。现原告按期如实履行了合作协议,但被告并没有将分包工程交给原告,至今也没有见到合同中被告说的工地。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或退还保证金,被告不但不履行合作协议,也不退还保证金。后被告退还了保证金10万元,下欠90万元仍未退还。为此,诉诸法院,请求二被告按照合作协议支付工程保证金90万元及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诉讼费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菏泽市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当将本案移送到案涉工程所在地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菏泽市枫******旅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工程地点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虽未实际施工,但确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菏泽市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