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森鼎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森鼎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203执1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森鼎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季雄飞,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3民初57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森鼎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森鼎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