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森鼎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森鼎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圣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辖终1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森鼎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高新开发区劳动路16(第三功能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圣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600弄5号107-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森鼎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68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森鼎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合作关系已终结,《还款协议》的相关约定也当然失效;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甲方即被上诉人上海圣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俞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