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2民初2794号
原告:百色市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百胜街**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1224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右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东县东芒水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大道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102269278317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色市第三建筑公司与被告田东县东芒水果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百色市第三建筑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积极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百色市第三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百色市第三建筑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