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高新区福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833号 原告:安康市高新区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安康市高新区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康市高新区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康市高新区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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