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92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巨光乡八庙村5组67号,居民身份证5130301969********。 被告: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山水上城小区18D幢1**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4125048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环快速干道诚鹏机电城4栋A座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79E4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环快速干道诚鹏机电城4栋A座3层。未提供身份信息。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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