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92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巨光乡八庙村5组67号,居民身份证5130301969********。
被告: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山水上城小区18D幢1**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4125048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环快速干道诚鹏机电城4栋A座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79E4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环快速干道诚鹏机电城4栋A座3层。未提供身份信息。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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