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50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环快速干道诚鹏机电城4栋A座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79E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依法作出(2022)陕0902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75000元予以冻结。后本院以(2022)陕0902执保3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康分行,账号:XXXXXXXXXXX********)予以限额冻结。现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康分行,账号:XXXXXXXXXXX********)内的存款人民币475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僚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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